被誘導並答應拍裸照
- 徐維宏 (徐維宏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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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章日期:109-04-04 15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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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攝、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、照片、影片、影帶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招募、引誘、容留、媒介、協助或以他法,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、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、照片、影片、影帶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詐術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,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、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、照片、影片、影帶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,依各該條項之規定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定有明文。
對方明知女方未滿18歲,拍攝、製造少年猥褻照片、影片,可能會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之罪,而支付之款項屬於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,只要女方不是蓄意詐欺,對方無法請求返還。
若對方提告詐欺,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,並通知女方家長出席,由少年法庭人員調查是否確有所述之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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